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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因思念故鄉,因此計畫駕駛船艦返鄉者:

1949年,國民黨政府全面遷台,對當時許多的海軍官兵來說,根本是預料之外的事。隨來台時間日久,許多海軍官兵日生思鄉之情。因此,在這時期的「海軍白色恐怖」案件中,亦有不少案件,涉及到海軍官兵因為思鄉心切,私下商議計畫駕駛海軍船艦,返回中國大陸的故鄉。如1957年海軍「第一艇隊部防四艇」陳萍等案,或是1957年「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海上支隊」何明松等案,皆屬此類。現已公開的「海軍白色恐怖」案件檔案中,此類案件佔多數。
實際上,這一類案件並未與中國共產黨組織有任何接觸,而官方所謂「攜艦叛逃」的計畫,其實多緣於海軍士官的思鄉心切。在官方眼中,這一類案件所涉及的罪責,實與前一類案件無太大差異,都是將船艦攜帶給敵對的共黨。不過就受難者的主觀認知來說,並不是基於對共產的支持而判逃,而是因為自1949年來台後,一方面目睹反攻無望,一方面又渴望回到自己成長的故鄉,因此才會在軍中研議此類計畫。由於隨著國民黨統治日益穩固,海軍內部的特務系統也佈建完整,因此在正式行動之前,許多類似的計畫便宣告偵破,導致相關涉案者移送至軍法機關審判。

3. 因抱怨海軍風紀不彰、社會腐敗而被捕:

這一類案件,實際上並不侷限於海軍內部,而可以視為當時社會上普遍出現的「為匪宣傳」案件之一環。根據戒嚴時期的《懲治叛亂條例》第二條第六項規定:「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,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」;第二條第七項規定:「以文字、圖書、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」。換言之,相關的罪責,多屬於言論、著述層次的管制。
自1949年《懲治叛亂條例》頒布後,便成為各軍種中「白色恐怖」案件的大宗。這樣的現象,多少反映了當時軍中日益累積的不滿。許多官兵純粹因為批評軍中伙食不佳、風紀不彰、或是反共口號的虛妄不實,便以「散佈謠言」或「為匪宣傳」的名義判處重刑。如1955年海軍「嘉陵艦」邱再興等案,1956年海軍陸戰隊「五四八○部隊政治隊」閻啟明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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