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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上述三類之外,國民黨政府自1949年對海軍內部展開日益嚴密的監控後,許多官方看來的「蛛絲馬跡」,都成了羅織「白色恐怖」案件的藉口。如官方判決書上聲稱要「攜帶軍艦投共」的1950年海軍「永脩艦」吳金良、鄧華勝等案,實際上計劃投共者早已自殺,官方卻以「該船員事前曾告知兩人此計劃」的名義,將吳金良等人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。又如同1950年海軍「嘉明艦」的陳明誠、胡子丹等案,則是以信件中「向友人問好」為由,視為意圖攜艦投共的暗號,而將兩人判處十五年與十年有期徒刑。又如「中訓艦」鑑長曾耀華案,以情治人員審訊時聲稱:「林遵打電報叫你叛變」,即被囚禁四個月。

無論是當時確實計畫「攜艦投降」也好,或是全然子虛烏有的冤案,在1949年後戒嚴體制下的軍法審判,由於充斥秘密審訊、無辯護律師、且充滿刑求等非法問訊等現象,使得每個案件的涉案者,都在未能賦予法律名義上仍規定的基本人權之情況下,遭受殘酷的對待,並導致當時出現真案、假案錯置的情形。這也是「白色恐怖」時期,眾多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的惡質現象。整體而言,由於「戒嚴時期」對當事者毫無保障的審判機制,我們必須超越真案、假案的二分角度,來思考該時期審判的正當性,以及從中造成的深遠傷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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